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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与个人相关的信息种类和内容不断发生变化,从某种程度而言,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形越发频繁,例如,著名社交网站Facebook已多次被曝泄露用户的个人相关信息。至此,传统的隐私内涵已满足不了公民对保护其个人权益的需要。在信息不发达年代,公民主要关注的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这主要是由于除个人隐私之外,其他与个人相关的信息的价值尚未被发现,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经营者从纷繁复杂、杂乱无章的信息流里发掘出能够带来商业价值的信息成为可能,并借此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期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就金融领域而言,金融大数据的应用一方面加快了金融消费者办理金融业务的速度,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并为其找到了新的营收点,但另一方面也使金融消费者陷于个人金融信息更易被泄露、偷窃的风险之中。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机构通过对金融消费者在办理业务以及交易过程中生成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分析整理,以进一步掌握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财务能力等信息,并据此向其进行市场营销,从而扰乱了金融消费者个人生活的安宁。而在实践中,不法份子利用个人金融信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资金诈骗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至此,与金融消费者相关的信息侵权已不再局限于隐私方面,其他信息诸如资金账户信息泄露亦会致使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某种程度上而言,在金融行业领域,传统的隐私保护应向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进行嬗变。为何特别强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而非直接适用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益?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量:其一,虽然当前我国《民法总则》在第111条中规定了个人信息权,但该条文主要发挥宣示性条款之用处,不具有可操作性,于个人金融信息而言并无多大益处;其二,个人金融信息有其特殊性,其所涵盖的范围大于金融隐私,且相较于一般的个人信息,其专业性较强,救济机制等亦不相同。由此可知,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进行专门讨论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基础。金融消费者作为个人金融信息的主要主体,有必要对其予以界定,如此才能明确保护对象。同时,亦应辨析个人金融信息与个人信息、金融隐私之间的关系,以此解决何种信息应纳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范围之内的问题。上述问题的明确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起点和始点。此外,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问题,首先要明确在个人金融信息上成立何种权利,即认识其法律属性,因其直接关系到个人金融信息遭受侵害时如何对其进行救济。法律作为维护公民权益的工具和手段,只有建立完善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利益。然而,对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行立法的总体情况及重要的法律文件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其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因个人金融信息泄露、非法买卖而使其遭受生活的不便或资金损失,有必要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