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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都有着重要意义。责任保险人的抗辩制度是责任保险的一项基础制度,但是在我国,相关研究和实践都处于起步期,亟需加以完善。本文对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和功能定位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应兼顾各方利益、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第三人利益的取向上构建相关制度。本文分析了责任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间的三方法律关系构造,提出了责任保险人抗辩的基本架构应包含对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抗辩、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抗辩、对被保险人抗辩与和解行为的控制(参与权)以及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抗辩义务。其中,代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是责任保险人抗辩的主要内容,就法律性质考察,代被保险人抗辩既是责任保险人的权利,也是责任保险人的义务,两者不可偏废。本文对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抗辩事由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区别于一般财产保险人抗辩事由的特殊性,并从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论述:在责任范围方面,将违约责任、其他特定的法律责任,甚至故意行为责任中的个别情形都纳入了责任范围,同时将无过失责任中的故意行为责任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在保险事故方面,在对大陆法系关于保险事故的四种学说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根据“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两种不同保单的具体约定来界定保险事故的观点;在有关时间与赔偿限额等方面,分析了追溯日、扩展报告期和限额及事故次数等进一步界定保险责任制度安排。本文研究了各国和地区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制度的演进和现状,提出在合理限度内扩张第三人请求权是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分析研究责任保险人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抗辩是取得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为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顺利实现,对保险人的相应抗辩应限制。特别是保险人能否以对被保险人、投保人主张的抗辩对抗第三人,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一定争议。对此,应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而做不同的处理。强制责任保险中,出于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保险人的此种抗辩权应当受到限制;而在任意责任保险中,由于不涉及履行公共利益保护,保险人可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第三人进行抗辩。为防范理赔风险、有效避免保险欺诈,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赋予保险人参与权,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参与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之间责任关系的确定,并有权控制抗辩的过程。本文通过研究指出,保险人的参与权容易被滥用,从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所以,我国立法有必要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要求保险人行使参与权时应秉承诚信、善意原则,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文还提出,被保险人应对保险人承担协助义务,即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并为查勘以及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索赔进行的抗辩提供协助。本文还在对保险人在代被保险人抗辩的过程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抗辩律师与被保险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了研究后提出,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通过通知、权利保留、聘请独立律师进行抗辩等方式来解决。责任保险人代被保险人抗辩既是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也是保险人的一种义务。除了上文所述的体现为控制抗辩的权利外,在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有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承担抗辩的义务。本文进一步研究了抗辩义务的内容、履行方式、法律后果、终止等重要问题。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属于保单承保范围之内的索赔请求进行抗辩。保险人的这种抗辩,主要表现为保险人直接参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的抗辩或和解行为,但同时也表现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抗辩费用的负担。抗辩义务通过保险人直接代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或和解或者为被保险人承担抗辩费用等方式来履行。抗辩义务因为保险责任限额用尽等原因而终止。保险人应当承担抗辩行为的相关费用,同时也应当承担违反抗辩义务所产生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