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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数量呈现出了逐年增长的态势,而假借开发网络关键词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就是其中之一。对于假借开发网络关键词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理论界还没有进行过深入、系统的阐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早已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并且各地法院对于假借开发网络关键词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不一,有些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普通诈骗罪,有些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也有部分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属于民事范畴的合同欺诈行为。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使用了类似的犯罪手段,但是各地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这无疑会使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受到质疑。本文以王某某、陈某等人假借开发网络关键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案为例,通过个案分析的形式,对于这种行为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以期能够在司法实践中为统一此类案件的判决认定提供指导与帮助。全文分成四个部分,共约28000字。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作为正文的开篇部分,笔者首先对于案件的基本情况做了一个详细的介绍。其次,依据各方针对案情的不同理解,整理归纳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本案性质认定方面出现的几种分歧意见。最后,从各方的分歧意见中总结概括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这一部分主要是针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介绍。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重点针对本案分歧意见和争论焦点所涉及到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分别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明确论述了网络关键词的内涵与属性。其次,针对合同诈骗罪之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再次,阐述了合同民事欺诈的概念,并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作了明确的界分。最后,笔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出发,针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客体、客观以及主体方面的区别进行了深入的对比和分析。第三部分为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通过对于争议焦点所涉及问题的深入研究,明确划分了相关罪名之间的界限,然后结合本案的基本情况,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对于行为人假借开发网络关键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本案中王某某以及陈某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结论。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指出此类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各地法院性质认定不一,主要存在着法律规范缺失、认定标准不统一、投资主体盲目投资等方面的问题。最后,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三点建议,希望能够在立法上完善网络关键词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司法上统一对此类案件的性质认定,在宣传防范上使公众认清假借开发关键词诈骗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实质,做到理性投资,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