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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消费者后悔权的简介。通过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发展历程的简单介绍,为下文的写作做铺垫。消费者后悔权是由商家自由约定的“无因退货”制度而来,是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的结果,是自由约定权利上升为一项消费者的法定权,是国家介入到市场主体之间调节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不平衡的地位的手段。该部分分析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经济以及法律理论支撑,并通过将后悔权与合同的撤销、解除等权利的对比分析,明确后悔权是一项特殊的消费者保护政策,消费者单方享有,法定的无因的权利。第二部分:中外立法的比较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并不完善,但是虽然没有明确的冷静期(cooling period)的提法,但是在直销领域以及在一些地方的立法中,消费者后悔权越来越多的被提及。但是美国欧盟等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的首先对消费者后悔权认识不足,其次立法上看,消费者后悔权规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适用范围、后悔权期限、权利行使方式、法律责任等都不明确,导致后悔权立法空有其表,根本无法实施,该部分通过对西方国家的后悔权制度的介绍,为下文的完善立法意见提供了借鉴的材料。第三部分:探讨我国的消费者后悔权完善必要性、可行性条件该部分主要是通过直接的分析我国各个市场领域内的具体情形,具体的分析各个领域消费者后悔权完善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通过对传统市场以及现代营销手段的分析,笔者发现对于现代营销的领域的消费者后悔权的完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境地,在现代营销领域内完善消费者后悔权也为大多数学者所接纳,目前我国争议较为大的就是传统市场上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由于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争议较大。笔者通过分析,在房地产市场完善后悔权制度对房地产市场的现实影响,认为是可行的。文章第三部分就是将前面的理论介绍结合到我国的实际当中,具体的分析各个市场领域建立和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可行性以及必要性,并通过分析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来阐述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重大价值。打消有些学者对于消费者后悔权打乱市场秩序的顾虑。第四部分:后悔权制度的完善建议该部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分析我国后悔权立法的结构的完善,认为消法应当建立最低保护标准,并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第二层次则是关于消费者行使权利的限制以及经营者的提示义务。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不应当不滥用,有效地控制权利行使的范围可以兼顾保护经营者的权利,同时经营者提示的义务配合消费者行使权利,才能使得后悔权得到真正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