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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规定了恶意诉讼,但由于过于粗疏,且理论上对恶意诉讼的内涵、外延、构成要件及具体类型等问题未达成共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以及责任的追究存在困境。笔者认为对民事恶意诉讼从类型化的视角进行研究可以解决以上难题。第一部分,民事恶意诉讼类型化研究概述。在本部分中,从学者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民事恶意诉讼含义的认识,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本质属性,从而界定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接着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性质做了分析,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一种双重违法行为。最后对民事恶意诉讼类型、类型化以及域外关于民事恶意诉讼的类型做了论述。第二部分,民事恶意诉讼类型化的必要性。在本部分中,主要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立法规定的缺陷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三个方面论述民事恶意诉讼类型化研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民事恶意诉讼类型划分的标准。首先提出确定民事恶意诉讼划分的前提条件,一方面既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范围进行适当的涵盖,另一方面又从限制外延的方式保障诉讼权利。其次是提出本文划分民事恶意诉讼的标准。对于民事恶意诉讼类型化的标准:首先划分民事恶意诉讼的一级标准是从有无诉权的角度进行划分,然后划分民事恶意诉讼的二级标准是在一级标准的基础上从行为表现方式进行划分。第四部分,民事恶意诉讼的具体类型。根据民事恶意诉讼中行为人是否享有诉权划分为虚假诉讼与滥用诉讼权利;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文章中又对具体类型的民事恶意诉讼的不同形态进行详尽分析。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琐碎性诉讼以及过失性的行为做出排除。第五部分,民事恶意诉讼类型化研究的价值。民事恶意诉讼类型化研究的价值首先是对准确界定其概念的影响;其次对完善民事恶意诉讼的立法价值;最后是对指导司法实践中规制民事恶意诉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