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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一体化作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欧洲国家的经济发展、贸易往来、技术创新等都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欧洲专利法的出现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终于在2011年3月10日,欧盟理事会决定在欧洲内部实行“强化合作机制”使得统一专利制度出现了转机。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则为欧洲专利法的进一步统一迈出了最为重要的一步,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欧洲专利同时在多个国家涉及专利诉讼的统一审判程序。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缓解了多重诉讼带来的巨大的法律费用问题,解决各成员国法院的裁定结果由于欧洲专利的法律不确定性所导致的裁判不统一的问题。于2012年2月19日签订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建立的重要标志。其中《协议》规定了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法官选任的条件、程序和培训以及合议庭的组成,其中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官有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两种,由行政委员会在法官候选人名单中任命,并且为了保证法官具有合格资质法院在布达佩斯设置了一个法官培训中心。法院审理案件一律采用合议制并且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一个跨国组成,由“法官池”中分配的不同国籍法官组成的。《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第17版修订草案则规定统一专利法院建立后的具体操作情况。统一专利法院对案件的审判程序一般主要包括一审程序和上诉程序,具体有书面程序、中间程序、口头程序、损害赔偿和补偿认定程序和法庭费用程序,同时对证据和临时保护措施也比较详尽的阐述,此外还有文书送达、判决执行、对欧洲法院程序规则的引用等一般程序的规定。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对国际知识产权法一体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体法一体化遭遇瓶颈后,从区域性程序法的一体化为全球统一专利制度尤其是统一专利的程序制度提供了典范。我国已经开始在北京、上海与广州试点知识产权法院,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在法院的架构、法官选任以及建立专门的审判程序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