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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自网络技术和影视业结合发展以来,其成为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侵权赔偿诉讼作为对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救济途径,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关键也是难题。我国目前法定的赔偿数额确定标准是《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法定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实际上是采用与诉讼标的相关的多种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额范围内由法官自由裁量酌定裁判。为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求解决之道,以期为立法部门在建制时有所帮助,笔者开展了以下研究。第一,以BJ市2014-2016年的100例司法判决为对象,分别从数额及判决依据两方面,采用数据分析、主成分分析以及比较分析方法,描述现状,剖析问题: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并未被适用;过分适用法定赔偿;判决数额不尽合理;法官酌定严重,缺乏心证过程。第二,笔者对现状及不足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侵权产品的销量、单位产品利润、因果关系等关键因素举证存在难度,权利人举证成本高,法院查证也困难,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身的特点等导致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和举证;许可使用费不被重视;立法及配套制度不完善等。第三,以法律规定、考量因素适用情况以及考量因素的定性定量剖析我国现行赔偿确定模式。第四,比较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1)第五,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分别从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法定赔偿、合理支出四方面提出完善计算方法的建议,并提出应当完善立法和配套实施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