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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整个世界被设置成记忆模式,网络用户过去发布的有关个人的可能导致信息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被互联网存储,他人随时随地都可能搜索到,随时可能导致信息主体受到伤害,这无疑侵害了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基于此,欧盟法院率先通过“冈萨雷斯案”作出判决,确立了被遗忘权来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我国网络用户众多,为了更好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有必要确立被遗忘权。被遗忘权刚一问世就引起了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讨论,且争议不断。目前国内学者研究主要是对国外研究成果的译介,还处在理论探索研究阶段,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正是着眼于此,以欧盟被遗忘权制度和美国“橡皮檫法案”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究欧盟和美国的区别,进而找出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此外,运用实证分析法研究被遗忘权在欧盟的发展和其他国家基于本国现状对欧盟被遗忘权制度的借鉴。在此基础之上,厘清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和权利结构,明确被遗忘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属个人信息权的一项权利内容,以及分析被遗忘权的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分析将被遗忘权引入中国的可行性,认为我国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被遗忘权纳入其中,以期更好的保护我国网络用户的人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