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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等交通工具在促进社会发展及带给人类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经常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尤其是飙车、醉酒驾驶等高度危险的恶性驾驶行为,一旦发生事故,将导致社会重大损害,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对于最近接连发生的由于醉驾、飙车等高危驾车肇事行为所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特别是当司法实践对于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造成损害时的同罪不同判,以及学术界在此问题上的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现象,急需寻求一个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为解决危险驾驶犯罪带来了曙光。但修正案只是对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实害结果时的规定,对于实施此类行为而造成实害结果时则以构成的较重的罪定罪处罚。这也说明这次修正案并未对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造成实害结果时所导致的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困难问题加以解决。而若按照日本刑法典中关于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立法规定,则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试以对日本刑法中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进行研究,并与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相比较,来论证我国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规定的优点和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规定提供探索性的建议。本文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共三章:第一章主要是对日本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犯罪进行研究,从立法背景到危险驾驶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研究。最后在此基础上对该罪的相关立法问题进行评价。第二章主要是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从立法背景到修正案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意义,以及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进行探析。第三章首先对中日两国的危险驾驶犯罪从各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其次找出我国立法在规定危险驾驶罪方面的一些不足和问题以及日本刑法中值得立法借鉴的地方;最后提出对我国在规定危险驾驶罪方面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