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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在第三章第22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这一规定的出台令人鼓舞,因为它至少表明了我国政府引入产出控制措施的决心。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了将近8个年头,但这一法律仍未进入实际运作阶段,其中的具体原因不得而知。我们的推测是,政府至今没有进一步将该法律付诸实际操作的部分原因,或许是因为种种现实条件的制约。不容否认,与其他已经成功地实现了转制的渔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渔业具有渔民众多、目标鱼种多样、上岸地点分散、渔业科研水平不高、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设计一套能够有效克服我国渔业的诸多问题,且切实可行的转制方案是目前我国亟待完成的任务。文章通过对新西兰配额管理制度改革的研究为我国渔业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为我国早日形成一套合理的转制方案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为达成上述目标,作者对国内外有关渔业管理的资料进行了整理总结,采用了理论研究、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三种研究方法。将现有的渔业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了比较,介绍了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的特点、制度优势和国际实践情况,对新西兰配额制度改革之前渔业管理的历史演变,实施配额管理制度过程中总可捕量的制定、配额的分配等环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通过新西兰案例分析发现,其对我国进行配额制度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主要表现在:①合理选取管理区域,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可以首先在比较容易操作的渤海区开展配额制度改革。②在准确评估总可捕量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应性管理”的方法。③为维持传统渔村的稳定,在总可捕量中分化出一定的社区配额或渔村配额。④配额分配按照总可捕量的比例分配而不是按照具体的捕捞重量或数量分配。⑤配额可转让性的弹性原则等。当然,文章还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关于配额产权,执法监督等方面没有进行深入地探讨;另外,由于缺乏实地考察提供的一些建议针对性不强,而且不够全面。而这些也正是作者后续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