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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被誉为“经济宪章”。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余年以来,对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反垄断执法至关重要,其主体的设置是关键之处。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逐渐呈现出高度综合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根据市场经济变化和社会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需要全面深化改革。2018年3月,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设置进行了改革,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职能归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反垄断局,虽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继续保留,但其具体工作由反垄断局承担。笔者从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设置的角度出发,研究了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的设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设置提出了建议。首先分析反垄断执法主体设置的概念、反垄断执法主体的特征、反垄断执法行为的特征以及从经济理论、法律制度、国家战略三个方面对反垄断执法主体设置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以此为理论基础。其次阐述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设置的发展及现状,全面分析我国现行反垄断执法主体中管辖权明确、执法效率高、行政成本减少、灵活性增加这几方面的优势,再者分析我国现行反垄断执法主体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执法队伍专业性不强、行政垄断执法力度弱这几方面的劣势。然后借鉴美国、德国、欧盟、日本、韩国反垄断执法主体的设置,借鉴其在反垄断执法设置上的可取之处,明确了反垄断主体设置的趋势,我国应从赋予独立地位确保公证执法、严格人员选任进行专家执法、确立监督制衡机制保证执法效率、重视程序设计接受各方监督这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主体。接着,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改革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设置的建议。遵循独立权威性、专业性、监督性三原则,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作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主体,这是保障执法主体独立性权威性的根基。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派出模式为主的反垄断执法模式,保障中央的独立执法权不受各方干扰,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在确立好执法主体和派出模式后,还进一步明确了其内部的构建。根据职责的需要,可设立法规局、经济局、竞争局三个主要部门来实施反垄断法的职权。最后,在通过完善配套立法、加强监督力度、加强行政垄断执法、改革现有司法机构、理顺与其他机构的关系这几方面来完善反垄断执法主体设置,以实现整个反垄断执法主体的高效执法,保障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全面有效的实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