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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是在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之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产生的,自19世纪70年代产生至今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从欧洲的经验来看,银行保险的发展没有固定的模式,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特殊的市场条件,如监管条件、市场状况等来进行。我国银行保险采取的是签订销售协议的组织结构模式,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负责产品的销售,而保险公司负责产品开发。由于我国银行拥有强大的网络优势,在与保险公司进行利益分配时拥有话语权,保险公司为了取得银行的代理权,争相提高代理手续费,使得保险公司陷入手续费恶性竞争的困境,银行保险的发展陷入维谷。本文认为,碍于我国银行保险组织结构模式的限制,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难以得到深入是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而在这背后,是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约束。在我国现有银行保险组织模式下,银行和保险公司过于短视,把精力集中于眼前利益,无法集中双方的力量通过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做大银行保险市场。 银行保险在一国的发展往往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从经济学的假设看,保险公司、银行、监管者和消费者都是理性人,都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无疑会对银行保险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虽然目前在我国银行保险中,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种种利益冲突,但从根本来讲,随着银行业和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银行保险主体利益相关者的分析,明确银行保险主体之间存在哪些冲突,在此基础上,提出缓和这些冲突的一些思路,为解决我国银行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本文第一章为银行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分析,这一部分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银行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并将银行保险在欧洲和我国产生和发展的背景进行对比。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我国银行保险在政策上缺乏国家政策的引导,在制度上受制于金融分业经营,在发展上缺少银行的推动,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呈现出不同于欧洲银行保险发展的特点。 第二章为银行保险利益关系主体分析。这一部分首先给出了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之后论述了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银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