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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认定是一个理论上缺乏关注而司法审判实践中又经常需要做出裁决的公司法实务问题。股东与公司二者互相依存,彼此因对方而具有身份上的意义。股东因具备股东资格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股东资格认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前提。股东资格认定有关的证据,主要有出资行为、公司章程的记载和签署、工商注册确认、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出资证明书和股票等。出资行为不是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必备条件,无论在公司法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将股东资格与出资行为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司章程的记载对于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具有重要意义,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在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方面比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工商注册登记只具有“证权”功能,其主要功能在于使第三人知悉公司股东的构成情况,其与公司股东资格确定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因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才具有证据意义;股东名册的记载在认定股东资格上的证据意义与公司章程极为相似,只是在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出资证明书和股票是持有人拥有出资额或股份的物权性凭证,仅仅凭持有出资证明书和股票不能当然确定持有者即拥有公司股东资格。在具体认定股东资格的审判实践中,应在相应的证据与对应的法律关系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有些证据更多的是在公司内部确定股东资格时具有证据意义,如出资行为、公司章程的记载和签署、股东名册的记载等,而有些证据则主要担负对外宣示权利的功能,如工商注册登记的确认。因股东资格发生的纠纷有些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如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有些则属于公司外部的法律关系,如公司与第三人、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在认定股东资格的有关证据与相应的法律纠纷之间建立起了联系,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则分析就有了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思路。关键词公司,股东资格,规则,法律探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