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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委托代理又是一种最主要、最普通的代理形式。委托代理是一方当事人(称之为本人或委托人)托付另一方当事人(称之为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并为本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去办理某项事务或者为一定行为并从中获得一定利益的信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委托代理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一方为中介进行商业上或合同上的交易。 本文第一部分围绕合同关系中委托代理权这一核心问题,分析了代理权存在的根据和形式。本人的授权是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本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一般通过双方的协议产生的。在本人和代理人之间,必须要有建立代理关系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是必要的,尽管可能是默示同意。但默示代理是事实上的代理,可以从有关事实和情况推断得出,比如说当事人之间先前曾有过类似性质的交易。 代理权存在的主要形式是委托书和口头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是一种书面法律文书,而且在某些场合,例如在涉及到不动产时,这种法律文书还被要求进行公证和登记。口头形式适用于简单、小额可以及时清结的合同关系,应尽量少用或不用。 本文第二部分阐述了代理权的性质和特征。关于代理权的法律性质,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利;一种观点认为代理权是一种为他人为法律行为的法律地位,本文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评述并肯定了前一种观点。 本文第三部分揭示了合同关系中委托代理的内部和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与代理人、被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卜鬓秦1硕士兰垃论义\、、。。。-y\1八了三R S V三<二S 在本人和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中,本人不能干涉代理人完成代理事项的行 为,只要代理人的行为在合理的代理范围内,本人就负有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 理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及偿还代理人为完成代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这种服务费和基本补偿额通常己在委托合同中约定。而代理人只能在其授权范 围内行事,如果他超越了代理权限,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他都应当 向本人承担责任。相对于其代理范围内的事项而言,代理人要以对本人最大程 度的善意、忠诚及诚实来行使代理权。 在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中,对于本人在授权的范围内或表见 上的代理权范围内,为本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或被本人合法追认的行为,对本 人有约束力。在隐名代理中,第三人承担的是一种可选择的责任。在第三人知 道代理关系和本人的身份后,他可以选择是由代理人还是由本人承担。但他不 能让两者都承担责任。 文章最后指出了我国外贸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