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中,随着公司控制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现代公司面临的是日趋紧张的国家竞争,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满足公司经营之需要,各国纷纷强化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以适应新时代的公司治理与运做模式的要求。诚信经营将越来越为社会重视,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以公司对董事存在着信任、信赖和依赖为前提,其本质上是一种信赖义务。因而董事的诚信义务不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已成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律义务。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健全,应建立在对国内外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考量的基础上,借鉴成熟而可行的经验和制度,本着洋为中用,择善而从,实用优先的原则,决定取舍,并从中国国情出发,实现国际经验的本土化。做到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以此作为完善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基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也是本文中着重论述的问题:首先,面对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粗疏和生硬,着重强化其操作性和科学性。具体可表现为:(一)针对我国董事的忠实义务缺少积极义务而言,法律上给予明确的概括:“董事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和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程度内,忠实履行职务,视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一旦发生冲突,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通过这一法律原则性规定,来防范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列举不周全之疏漏。(二)对于董事和公司发生利益冲突之场合,既要注意禁止董事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利益,同时又考虑到公司经营之风险性和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某些冲突性交易,达穷尽资源地利用之目的。借鉴他国关于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批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表决回避制度等程序上的合理制度,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三)在健全我国董事禁止自我交易义务、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及董事不得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的等义务时,着重将他国成熟的理论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第二,由于我国公司中也存在着董事离任后,利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得的商业秘密及信息,展开与公司竞争的情况;但是法律对于任职期外目前尚无禁止性规定。从诚信原则出发,董事在离任后仍应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补正当竞争的一般性义务,完善董事离任的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等后契约义务,同时注意保护董事的二次就业权。最后,注重董事违反法定义务时,对公司、股东、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因为没有责任的义务,难免落空。尤其强调董事违反法定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以防董事借有限责任为由逃脱责任,致赔偿责任流于形式。总之,董事忠实义务完善的关键在于合理配置董事的权利(力)、义务和责任,加强对董事诚信的监督,这样才有利于公司在变化急剧的市场中,持续地增强竞争实力,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