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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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学界,犯罪客体问题是个备受争议的理论问题,对犯罪客体问题的历史渊源进行梳理,对之内涵进行合理的界定,对其进行科学的定位,进而发掘其功能,无疑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也正是基于此,对犯罪客体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首先对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客体理论进行回顾和梳理,简要地介绍了作为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客体概念萌芽的权利侵害说和财侵害说,以及标志着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客体概念确立的法益说,接着分析了犯罪客体理论在俄罗斯和前苏联的起源和发展,在早期的俄罗斯,刑法学者们就有重视犯罪的实质研究的传统,并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实质定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研究。而前苏联学者则更重视从犯罪的实质方面—政治方面来研究犯罪,学者们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对统治阶级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性即社会危害性,从而得出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结论,在本部分最后,笔者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理论演进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我国的犯罪客体理论总体上循着从旧通说到新通说,从社会关系论到非社会关系论的演进过程发展。
  第二部分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犯罪客体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分析。西方学者关于犯罪客体内涵的学说主要有权利说、法律规范说和法益说,社会主义国家关于犯罪客体的内涵的学说主要有社会关系说、社会利益说、权益说和犯罪对象说等,笔者在对以上诸种学说进行优劣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的结论—法益说在解释犯罪客体的内涵方面更具有说服力。用法益来界定犯罪客体的内涵有以下优势:具有全面性;可以体现犯罪客体的刑法领域性;与刑法的目的相吻合;可以恰当地揭示犯罪的本质。
  第三部分论述了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取舍问题。论证的思路主要是在对当前存在的关于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的诸种学说进行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本文的主要观点—“不要说”即否认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展开详细论证。由于犯罪客体的位阶比其他几个方面高,犯罪客体概念本身比较抽象,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等原因,不宜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来对待。
  第四部分对犯罪客体的功能进行了定位。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犯罪客体就没有其价值,恰恰相反,笔者认为研究刑法法益有助于正确认识犯罪的本质,犯罪客体具有使得刑事立法具有合理目的即保护法益和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的功能,同时能够指导刑法分则体系的合理建构,除此以外,犯罪客体还具有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解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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