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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行业中,不可否认综艺节目是电视台收视率与效益的强大保障之一,而新颖性则是其收视率的灵魂。电视综艺节目借助其创新性博得观众的关注,而原创性和创意难以量化,使得在现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下电视综艺节目创新性的法律保护陷入尴尬局面。电视综艺节目模板因其代表了该节目的创作构思,涵盖了电视综艺节目的独创点,成为为收视率创造奇迹的制胜法宝。因此笔者尝试将电视综艺节目创新性通过电视模板的形式固定下来,电视综艺节目的创新性便有了可以量化的标准。现有的问题是电视综艺节目的模板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保护,造成了创意的被滥用以及模板的新颖性要素被任意复制,电视综艺节目赖以生存的新颖性要素正在被无度地“借用”甚至抄袭。法律如何更准确地对这种现象进行评价,如何使电视综艺节目的模板得到承认,借以改变电视综艺节目创意保护的面貌,明显已经成为影响电视综艺节目活力、制约权利人获得利益的一个重要课题。鉴于此,本文试图从电视模板的视角,通过对于电视综艺节目模板的定义及分析从而建构电视综艺节目创新性法律保护的体系。本文在对电视综艺节目创新性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之后,通过国内外相关行业的阐述了试图通过电视模板方式保护综艺节目创新性的构想,并深入分析了电视综艺节目模板应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及如何通过现有法律进行保护的问题。在著作权法上,笔者认为可以将电视综艺节目模板划入“作品”的范围,从而对其进行保护;另外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亦可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电视综艺节目模板;此外笔者还通过国内外的实践探讨了行业内对保护电视综艺节目创新性的规制方法。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阐述什么是电视综艺节目,在其迅猛发展的今天,分析了电视综艺节目保护现状堪忧,从而提出电视综艺节目创新性在法律上缺乏保护的困惑,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本文的研究内容。第二部分明确提出了用电视节目模板来保护电视综艺节目创新性的基本理论。首先阐明了学术界对电视节目模板概念的不同角度的理解,提出了笔者的定义,分析了电视综艺节目模板的特点。然后提出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综艺节目的可行性,分析了著作权法上的“二分法”理论及国内外对保护电视综艺节目进行的实践,从而确立了从模板角度保护电视综艺节目创新性的框架体系。第三部分在电视综艺节目创新性的法律保护上提出了对策。首先尝试用著作权法的方式将电视节目模板界定为“作品”,从而探讨将电视综艺节目作为著作权法客体进行立法完善,其次尝试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将电视综艺节目创新性划为其他现行法律的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同时补充提出了通过对电视节目形态经过版权登记等方式加以保护的措施。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将长期以来难以量化、一般被界定为思想而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电视综艺节目创新性通过电视模板的方式来表达。继而通过对电视节目模板特点的分析,认为其具备“作品”的特征,从而将电视综艺节目模板化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中。由于受笔者水平、国内外参考文献、案例的限制,本文难免存在不足。最后,还是希望能对电视行业对综艺节目等法律保护的探讨提供一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