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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侵权责任法》完成了医疗损害纠纷构成要件的“一元化”建设,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因法律的颁布而使纠纷的解决变得容易、清晰,仍然处于“群雄割据”、“百花齐放”状态。这与法律规定的模糊本身关系紧密,也与旧有做法不肯退出历史舞台垂死挣扎有莫大的关系。而现实中由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医疗公开、透明程度的提高,患者对医疗的要求标准也“水涨船高”,医疗纠纷仍然呈现增加趋势,而纠纷的解决关乎社稷的安危、秩序的稳定以及关系的和谐。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医疗损害的研究是恰当其时。本文的重心在于医疗损害构成要件中过错的研究,重点集中在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引言部分,主要是对现状的描述。首先,明确了医疗损害纠纷是当代中国社会纠纷的高发地。医患矛盾和纠纷,成为关乎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点问题之一。虽然我国也在尝试进行医疗改革,但以失败而告终。从法律裁判的角度看,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解决。若适用侵权之诉,就当满足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虽然《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但是具体适用过程中,如何认定医方的过错,仍然处于模糊状态,对医疗错过的研究仍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过错”在医疗损害领域的演进的论述。首先,对比《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后的“二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过错判定的“二元化”现象与“一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过错判定的“一元化”现象,“二元化”体制下的医疗损害采用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分认定标准,在过错认定上,也是区分标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适用上并非统一的标准,这造成法律适用结果的矛盾,加剧患者对医疗纠纷处理的不满意程度,造成鉴定体制的“二元化”,增加诉累,混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而“一元化”过错认定模式,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认定合二为一,统称为医疗损害,过错认定上也采用“一元化”的认定标准,这就改变了以往侧重于保护医方的状况,体现了对医患双方都进行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确立了“一元化”的医疗责任体系,摒弃了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在此基础上,《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构成要件也处于“一元化”的体系中,这样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在推动最高法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该类案件的案由方面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解决了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此外,对“一元化”过错判定机制中的医疗损害类型作了区分。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体系下医疗损害种类及其各自的过错判定。这也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之一。首先,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的认定。该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原则确定侵权责任。适用的是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过错当然需要患者负担举证责任,同时有指出了例外情形,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医疗技术损害的认定难点在“诊疗过失”上。借鉴日本的“医疗水平”概念,认定上最基本的标准仍然是看医生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达到了一个合理医生所应当做的标准。简便的标准是“行业组织制定的操作规范、技术规程或指南+自由裁量”的标准。其次,对医疗伦理损害过错的认定。该种损害,过错认定的标准是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其认定的关键在于判断医方是否尽到了伦理义务。而伦理义务的判断标准,借鉴域外法,本文提出“合理患者+具体患者”标准。最后,对医疗管理损害的过错认定。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实行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其判断的关键在于医疗管理过错的认定,以医疗管理规范和医疗管理职责为依据,本文提出“主观过错+客观违规”的双重认定标准。第三部分,主要研究的是医疗损害责任过错的证明。关于医疗损害过错的证明,借鉴关于因果关系证明的三种学说:证明说、完全推定说和有条件推定说。本文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针对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而言,医疗技术损害,适用“有条件推定说”,在受害的患者一方对医方的过错的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后,推定该过错成立,转而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推翻该推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适用“证明说”,即这两种类型的医疗损害类型,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基本上首先由原告举证证明,若原告举证失败,则医方不存在过错,则不构成医疗损害,医方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医疗损害的鉴定规则的构建与适用作了研究。本部分重点集中在医疗过错鉴定的探讨上。本文提出,第一,构建医疗过错鉴定规则体系,包括医疗过错的一般规则、医疗过错鉴定的特殊规则、医疗过错认定规则中的免责鉴定规则等;第二,具体的医疗损害类型,在该规则体系内具体适用。医疗技术损害中的技术过失的认定超过安全性、通用性的标准认定的基准,允许法官自由裁量;未超过安全性、通用性的标准认定的基准,适用诊疗操作规范、技术规程或指南作为鉴定的标准。医疗伦理过失、管理过失损害种类而言,鉴定医方的过错,关键在于看医方是否尊重了患者的知情权,依据正常的认定规则基本可矣。当然在所有类型的医疗纠纷损害中,都存在着适用特殊规则及免责规则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