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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进步史即是一部发现与发明并行的历史。博登海默说,法律是迄今为止人类最为伟大的发明,因为其他的发明让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们学会了如何驾驭自身。法律为国家、社会和自然人设立了诸多的公平规则,规则必须被普遍的遵循和信仰,人类社会才了有秩序和公平。同时法律作为利益的调节器,创制了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定分止争。人类才远离了战争、杀戮、动乱和流血。纵观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亦是各大法系不断演生、发展、融合的历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纷至沓来,在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道路上熠熠生辉。至今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已成往事,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尚在踯躅前行,且尤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法治昌盛并进步与融合。其中判例制度的相互借鉴与融合便是典型例证。司法既生产判例,也需要判例。人们不能奢望立法之制定出包罗万象且尽善尽美的法律规则,因此只能由司法者在实践中面对具体案件进行适用性,而司法判例就是这种适用的最佳方式。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无论是否被专家学者所认知,判例制度都以某种形式在司法活动中发挥作用,维系着具体案件中的公平正义。判例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属于法律渊源。但是司法判例制度的建立并不以“判例法”为前提条件。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推进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具有很强的标志性意义。截至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10批共52个指导案例。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解答了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些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如1号指导性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2号指导性案例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这些指导性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统一法律适用确实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旨在于自然生成和司法维系。其优势在于数量众多和细致入微。在采用“非法源性”司法判例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判例的拘束力主要依赖于生成判例之法院的权威和上诉审制度的维护。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加强监督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而建立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具有一定意义的创新性。正是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作用尚未凸显。究其原因在理论研究和技术操作层面上还存在着不足。所以如何在判例理论研究、技术操作以及机制上科学规制并不断完善,是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要面临的和解决的现实问题。基于这种判断,笔者从案例指导制度的界定入手,明确了案例指导制度内在的涵义与功能,厘清了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性案例、制定法的关系,分析了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并提出应赋予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的地位,同时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全面阐释,提出了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基础规则,并以24号民事指导性案例为例进行了司法适用的流程解读。论文对52个指导性案例的特点和适用做了实证分析,通过分析直指指导性案例在适用上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对策和意见。并从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理论研究基础着眼,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相关代表性国家在判例的演生、运用、发展及融合上的特点出发,对学理上应该研究的重点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和分析。21世纪,法治成为了人类的共同选择。法治生于宏观,落实于微观,具体的法治才是现实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