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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兼有保障程序公正和促进实体公正两方面功能,在民事诉讼法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自从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之日起,它就不是绝对稳定的,而是一直处在变化之中。特别是二十世纪末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行民事司法改革,其中的许多改革措施正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变通与限制。这使得直接言词在诉讼中的作用相对弱化了。本文就是从历史的角度对该原则确立和变迁的过程进行梳理,并分析该变迁的原因和影响,最后讨论我国民事诉讼对待这一变迁的立场和态度。其中正文部分可以分为五章:第一章: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论基础。直接言词原则在确立之初不仅体现了反封建的政治要求,体现了人类理性和正义观念的发展要求,而且有更深层的理论基础。本文重点谈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三个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私法自治原则和维护既判力效果。第二章:直接言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言词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决定了民事诉讼“对抗与判定”的基本结构,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其他几项基本原则的基础、前提与保障。直接言词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方面:充实庭审的功能,使判决更具活力;符合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促进诉讼的实体公正;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第三章: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及其变迁。直接言词原则最先是从法国民事诉讼法中开始确立的,后来德国、日本、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该原则。自从它确立不久,就处在不断变迁之中。其原因主要是:其一,为了促进诉讼、加速程序;其二,自由主义诉讼观向社会化诉讼观转变;其三,现代科技的影响。而这种变迁在客观上也能实现促进诉讼的目的,并且因之带来的直接言词内涵的不断更新,又必将反过来推动民事诉讼程序走向信息化。第四章: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我国虽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是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有了体现该原则的部分规定。然而,仅此是不够的,直接言词的审判方式在我国还远未得到确立,间接、书面的审判方式仍较为普遍。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案件请示制度、迳行裁判扩大化、证人不出庭以及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异化等现象都明显与直接言词的诉讼原则相违背。第五章:直接言词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变革。纵观我国二十年来的民事司法改革,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庭审的规范化,而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对于规范庭审意义重大。所以说,我国民事诉讼在客观上迫切要求确立直接言词这一基本原则。这种要求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即要求法官独立审判、要求法庭审理集中进行、要求确立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在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改革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上,本文提出了如下思路:首先,建立充分的审前准备程序,使直接言词原则更具效率;其次,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确保审判法官直接接触案件;再次,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直接言词原则落到实处。本章最后一节,还谈到了我国民事诉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规定。文章最后的结语回答了引言中所提到的一系列问题,认为直接言词原则作用的变迁,一方面是西方发达国家为解决本国民事诉讼中出现的诉讼迟延等问题的一种对策,另一方面又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一种必然。它有正当性的一面,也有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我国民事诉讼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事诉讼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所以仍有必要确立和贯彻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