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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最后屏障,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必须要以完善的救济制度体系为基础。西方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比较合理的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然而,我国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体系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主要有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这些制度本身的规定并不明确,存在很多漏洞,与此同时,它们之间的衔接也不是很紧密。存在这些缺陷,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受现实因素的影响。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维护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必须对现有的教育体制进行重构。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一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两个典型案例及其判决结果引出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第二部分,阐述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途径,这些途径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 第三部分,分析英、美、日、德等国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借鉴其中优秀合理的制度,为我国所用。 第四部分,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为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