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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整容,又称为“变脸”,指整容机构基于面部整容者的意愿,人为的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其容貌进行修复和再塑以达到面部整容者对其容貌的某种要求。我国当前并没有对面部整容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和深入研究。本文通过研究面部整容的理论基础,从规范法学、法经济学、实证主义等多角度分析面部整容的人格混淆问题、身份识别问题及法律监管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试图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面部整容法学理论体系,以填补该领域的法律空白。本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是面部整容的概念及分类。在界定面部整容概念的基础上,采用排除式分类法,首先基于是否可识别划分出可识别的美化型面部整容,其次对不可识别的面部整容,再基于是否以修复为原因不同而分为:修复型整容,即一个人在遭遇意外事件(如车祸)后,因面部受损进行的恢复性整容;蜕变型整容,即为了改变自身容貌,将自己整容为既非自己又非他人的独创性容貌。而在不可识别中还有一种不同于上述两种类型的面部整容——克隆型整容,即复制他人面貌的整容方式,该类型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具有混淆性,易产生更多的人格权问题。第二部分,面部整容的法理分析。首先对面部整容进行定性,面部整容是一种个人自由与他人权利之间进行博弈的行为,兼具民事法律性质和行政法律性质。其次介绍了面部整容的法律关系,面部整容有五大法律主体:面部整容者、肖像所有权者、整容机构、整容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在他们之间形成了横向的法律关系(如医疗机构与面部整容者之间的纠纷关系)和纵向的法律关系(如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最后,以法理分析了面部整容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冲击,主要从自由与秩序理论、民法人格权理论、行政法身份管理理论、权利冲突理论和社会伦理五个方面阐述。第三部分,面部整容引发的人格混淆问题及其解决。面部整容主要会对肖像所有者的肖像权、名誉权和商品化权产生较大的影响。对此,我们可以从三方面对面部整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一是明文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利用其肖像权”;二是明确克隆型面部整容合理使用的界线;三是确立面部整容者和肖像所有权者的责任制度。第四部分,面部整容引发的身份识别问题及其解决。面部整容后会产生三个问题,面部整容者的身份证办理问题、面部整容后的形象公开化问题和治安管理问题。为了避免产生身份识别问题,可以通过确立规范的整容管理流程和建立身份公开制度的方式,以达到事先预防的目的,还可以通过更新身份识别技术手段达到事后治理的效果。第五部分,面部整容实施环节的法律监管。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面部整容的监管现状,即整容行业秩序混乱、整容监管机构监管不力、整容纠纷不断。其次提出了面部整容监管体系的改革方案,一是制定整容行业自身规定;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管理;三是发挥群众及舆论监督的作用。此外,本文还会设计配套的法律程序,以达到规范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