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英国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各方面都在发生急遽的变化。戴雪是他所处的那个时代(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伟大的法学家,《英宪精义》就是他的代表作,其中“法律主治”篇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他提出“法律主治”是英吉利宪法的主要特性,包含有三方面的含义: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通则形成于法院的判决。而进入20世纪,英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程度加深,制定法的地位逐步上升,判例法的地位逐渐下降,行政权迅速膨胀,个人自由受到了行政权的制约。更在二战以后,英国信奉福利国家的理念,凭借公益征收推行国营化运动。处在这一时代的詹宁斯,经历了一些新的政治事实,对戴雪的法治观有一些质疑,察知戴雪理论的一些缺陷,对戴雪“法律主治”三方面的含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法律与权力、法律与平等、法律与司法判决等几方面进行了阐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詹宁斯也仍然认为戴雪为20世纪英国宪法留下了一笔丰厚的思想遗产。他关于法治和行政法的论述,无论是否符合当时的情形,都已经成为英国律师、法官和其他法律学者的主流见解。即使是反对戴西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他们自己也是在戴西的阴影下成长起来的。只是,由于时代的变迁,我们在学习西方法治的同时,要结合我国自身实践,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引言部分:主要介绍詹宁斯的生平,指出詹宁斯的法治观对戴雪的继承与发展,并对戴雪进行简介等。第一部分:首先对詹宁斯“法治”的含义进行阐述,提出法治是民主或立宪政体以别于专制政体,不仅仅是法律和秩序的同义词,这种意义上的法治与专制相对立,而且还包含更多的内容。它是一种态度,是对自由和民主诸原则的一种表述。它包含了这样一种观念,即,除代议制立法机构的权力之外,所有政府权力都应当由明确的法律来分配和限定。紧接其后,谈到詹宁斯“法治观”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权力的限制,分权,平等,自由和民主,分别对每部分内容都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法律与权力。这是詹宁斯“法治观”与戴雪不同之第一点。戴雪“法律主治”的第一个含义:法律至上。詹宁斯对戴雪的“法律至上”有很大的质疑,表现为以下三点来谈:第一,戴雪关于“权力须来源于法律”是不明确、不完整的;第二,“正当法律”与“专断”、“特权”之别;第三,法治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詹宁斯认为广泛存在自由裁量权,权力的干预,并且否定法治与自由裁量权冲突。第三部分:法律与平等。这是詹宁斯“法治观”与戴雪不同之第二点,戴雪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詹宁斯认为:第一,平等的范围不明确;第二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服从同一规则有夸大之嫌;第三,夸大普通法与普通法院的“独尊”意义。第四部分:法律与司法判决。这是詹宁斯“法治观”与戴雪不同之第三点:宪法的通则并不都是通常法律的结果,并非都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戴雪认为,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由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人权利而发生。凡宪章所有规则,不但不是个人权利的渊源,而且只是由法院规定与执行个人权利后所产生之效果。而詹宁斯对此持不同的观点,认为很多宪法原则都是通过立法实现的,并不是戴雪所说的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第五部分:詹宁斯的法治观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