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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已经趋于成熟,而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志,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大多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但我国立法尚未把个人纳入破产主体范围。目前我国破产的主体只包括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主体还未纳入破产主体范围。我国虽然没有制定个人破产法,但个人破产的现象在社会上大量的存在,个人破产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消极社会影响,只有尽快把个人破产纳入立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基于对相关个人破产制度相关文献的分析研究,运用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分析个人破产制度,以寻找适合我国现状的个人破产模式。本文通过对个人破产独有的特点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理论层面上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情况,对有些程序的设计和制度的设置提出了适合我国的立法选择。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和发展状况,以及在后期法的继承和移植过程中产生发展而成的不同的模式和种类,以及不同种类和模式的特征和优劣;第二部分从我国当前经济背景下,从四个角度分析我国大陆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以及通过传统道德理念、城乡二元并不是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阻碍,以及征信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进步,为个人破产构建提供了土壤;第三部分主要对建立个人破产相关实体制度,主要包含自有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失权复权制度,分别分析制度价值和制度内涵,以及我国如何构建;第四部分结合前三部分的相关论述和分析,对于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程序方面进行分析,着重讲述个人破产制度的启动,以及破产和解制度的构建,以简易破产程序。经过这四个方面的研究,探索出适合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