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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也相应大幅度提升。医疗诊断服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医生和患者之间常常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与争议,医患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但是,目前的状况是,我们国家在医事法这个领域内的发展还不够充分和完善,目前医疗服务合同还只是无名合同,不管在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理论上对待此问题都存在诸多争议有待解决,特别是对于医疗附随义务的研究还处于空白状态。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加大对对医疗附随义务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众所周知,医疗活动的初衷在于发现和治疗疾病。该种活动具有“不确定性”、“专业性”、“危险性”、“私密性”、“道德性”等特点。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是:(1)合同内容具有多变性和不确定性(2)合同的意思自治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下受到了限制(3)医疗服务合同附带强制性的特点。所谓的医疗附随义务指的是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在与患者磋商、履行的过程中及医疗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为辅助实现患者给付利益、维护患者物质和人身权益而应承担的告知、协助、通知、安全保障等义务。该种附随义务的特点是:产生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辅导协助性。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种:告知说明、保密、保护、忠实、协助、通知、善意慰籍等相关医疗附随义务。在判断是否履行医疗附随义务时应当充分考虑:患者病情状况、患者心理承受能力、患者体质差异、医疗诊断环境、医院诊疗设施及人员配置状况等相关因素。如违反医疗附随义务,则应当坚持《合同法》第122条关于两者竞合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医患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我国应采取将医疗合同有名化且制定专门的医事法、完善多种民事责任方式、进一步加强针对医疗机构附随义务司法制度的完善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