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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特别是在2013年吴英非法集资案爆发以来,社会对民间借贷问题的讨论愈演愈烈。一方面,民间借贷在解决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中,做出了实际的贡献,在经济运行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非法的融资行为,披着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外衣,极大地危害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并催生了诸如非法拘禁、故意伤人等形式的犯罪案件,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现行刑法在对待民间融资问题上,存在诸如干预过度、界限模糊、泛刑法化等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就民间借贷的刑法规制做深入探讨。本文绪论部分讨论了选题的背景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介绍了民间借贷在国内外的发展和研究情况,做出了本文对民间借贷的概念界定,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式和特殊文化背景,分析了民间借贷在我国产生的原因,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做了判断,最后结合我国的特殊经济情况,分析了民间借贷的利与弊。第二部分详细介绍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案情概要,并对两个案件进行了分析与反思,结合这两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从理论角度出发,总结了我国现行刑法规制对待民间借贷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现行刑法规制体系主要侧重在违法犯罪发生之后,予以法律手段的惩治,而忽视了结合其他综合手段进行治理,出现了泛刑法化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并得出了刑法规制对于民间借贷正当性的结论,为刑法介入民间借贷提供了有力的法理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法介入民间借贷时应遵守不妨碍金融自由、不妨碍金融效率、贯彻公平等原则,刑法规制民间借贷应具有一定限度等观点。第四部分提出刑法规制民间借贷时应具有谦抑性,限缩刑法对高利转贷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行为的适用范围,以放宽民间借贷的合法范围,对民间借贷行为坚持慎刑轻刑,最终达到提高民间借贷的入罪门槛。其目是达到刑法在规制民间借贷的同时,又充分尊重公民的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