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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所担任的工作具有高度技术性、危险性和孤独性,加强其劳动权益的保障对于保证海上航行安全,促进海运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调整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法规却不完善,《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调整海上劳务关系,这不仅导致船员的合法权益时常得不到完善的保护,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可喜的是,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该法将于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对船员在船提供劳务的基本权利做出了规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的规定对于船员劳务合同的标准化、船员法律救济方式等问题并没有涉及。笔者以维护船员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立足中国现状,借鉴国外的做法,理论联系实际,对船员劳务合同法律问题做一些探讨。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有两个重点,第一是对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辨析,这个问题是船员劳务合同的性质问题,决定了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从而决定了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非常重要。笔者介绍了当前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现状和走向,以及笔者对此的看法;第二是对船员外派劳务合同的论述。船员劳务外派合同具有特殊性,在现实中又是常见的,笔者主要对船员劳务外派合同的主体和内容方面的特殊性做了论述。第二章则论述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要素之一的主体。其中,针对争议较大的辅助主体——船员劳务服务机构做了论述。侧重点在论述其法律地位。作为船员劳务服务机构的中介究竟是只能作为不享有或承担劳务合同权利义务的居间人呢,还是按其现实的特殊性,可以适当享有和承担船员劳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论述了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另一个要素——内容,即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着重论述了船员的权利,包括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伙食得到保证的权利、劳动安全及卫生得到保证的权利等。第四章论述了船员劳务合同的争议及责任。第一节论述了船员遭受人身伤害时的保险、诉权、请求权基础和竞合、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等问题;第二节论述了船员劳务报酬引起的责任,笔者对此进行了分类讨论,一是船员劳务合同约定由服务机构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况,一是合同约定由船舶所有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况。第五章论述了争议的解决。第一节论述主管,这是解决向哪类法院提出诉讼的问题,是诉讼首要解决的问题。第二节论述管辖,是解决向哪一国、哪一地、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现实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不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找到管辖法院,债权人的权利就可能因超过时效而变成自然权利,得不到强制执,行的保障;第三节论述了法律适用,主要是讨论应该用哪些法律来调整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第四节和第五节论述了两个特别的问题,一是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的突破,一是与船员劳务合同有关的优先权问题;第六节则论述了与船员劳务合同有关的救济方式问题。最后,是论文的结论部分,也即笔者在以上各章论述的基础上,对现行法所未能顾及的方面所提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