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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在我国刑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该制度中贯彻保障人权的理念更是我国民主和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死刑制度的人权保障的角度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的理解该制度对人类文明发展的积极意义,同时也为死刑的限制适用,乃至最终废除死刑提供理论依据。 死刑制度经历了产生、发展、泛滥至受到限制和废除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特别是从近代开始处处体现对人权的保障。死刑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保障守法公民的人权,死刑的限制和废止也同样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人权的保障。世界许多国家签署和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说明世人对人权的重视,我国也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该公约。公约的签署,充分说明了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一道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这个敏感的话题开展合作与对话,为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努力。 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概念,最初是17、18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而提出来的。死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理论根源,其中人权保障理念贯穿死刑制度的各个环节,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等的人权保障问题是现代死刑制度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我国完善死刑制度中的人权保障,有利于我国人权制度的进步、有利于我国现代文明社会的建设和掌握国际人权斗争的主动权。 从实体法角度来说,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死刑的适用对象,不仅在刑法条文中有直接性的规定,如对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禁止适用死刑的规定,而且有刑法条文的间接性规定,如对盲人、聋哑人、精神病人等不负刑事责任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从程序法角度来说,程序的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对被追诉人的侦查、起诉、审判、复核以及死刑的执行等各个阶段都应该贯彻保障人权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死刑复核权和规定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要举措。 恰当评价死刑功能,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关键,既不能否认死刑的功能,也不能过高评价死刑的功能。适当保留死刑是必要的,它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