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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是刑法保障人权原则的充分体现。在英美法系等国家,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已久,并已达到日臻完善的程度。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对于刑法当中的人权保障方面内容也愈发重视。在这样的改革浪潮之下,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多地展开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并于2005年扩大了试点范围,在统计了大量的数据和实践经验后,2009年开始全面施行,目前已经进入了全面推进的阶段。长春市在总结了以往试点工作的成果和问题后,于2006年成为我国第二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并在2010年开始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社区矫正以来已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和社会反响。2011年,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的内容纳入到法律规范中来,而后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此进行了程序上的细致规定。在此背景下,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制度得以初步确立。而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两部(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来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更可谓是社区矫正制度的一大历史重要时刻。因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出台《社区矫正法》,对于已经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也已获得国务院组织的相关成员小组的审议。但总结长春市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成果和数据,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困难和挑战的总结来看,仍然可以体现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立法缺失、社区矫正人员分工不明确、工作资金不到位、社会基础缺乏、执行的强制力不够等问题。因此笔者采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式,立足于实际工作成果,以长春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为参考,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存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