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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否涵括自杀的情况,理论界争议不断,根据结果加重犯所依据的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区别全面肯定结果加重犯、全面否定结果加重犯及部分肯定结果加重犯。其中,全面肯定说以条件说为代表,认为无行为即无结果。全面否定说以直接性要件和客观归责理论为代表,认为被害人自杀直接造成了结果,与犯罪人的非法拘禁无关。部分肯定说则融合各因果关系理论的观点,认为无论何种因果关系理论,都存在肯定或否定将被害人自杀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可能。在厘清理论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收集北大法宝中非法拘禁致被害人自杀的案件共100起,其中59起定性非法拘禁结果加重,41起定性基本犯。发现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定性还是量刑都较为混乱。就定性而言,非法拘禁的强度、事由以及法院运用的因果关系理论,都对定性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就量刑而言,定性的不同直接导致了巨大的量刑差异,而部分案件为了避免量刑过高则过度对案件从宽处罚,实则是缺乏合理依据的。另外,被害人过错并未作为量刑情节在审判中获得重视。定性与量刑之所以如此混乱,主要原因在于:受到法定刑的影响,非法拘禁手段与被害人自杀间的紧密程度有疑问,审判实践运用的因果关系理论与先进理论脱节,以及被害人过错存有认定困境。有鉴于此,笔者拟对非法拘禁过错中被害人自杀的案件作重新思考。就非法拘禁过错中被害人自杀的情况而言,各因果关系理论都存在适用困境。最终笔者认为运用条件说解决归因问题,符合我国司法实际。解决归因问题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根据条件说的等价理论确定非法拘禁与被害人自杀结果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第二,根据条件说的中断论确定行为与结果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解决归因问题后,还需解决归责问题:从主观上判断,行为人对结果有无预见可能性。据此将归因与归责的问题一并解决,主观客观同时判断。这种观点是借鉴德日先进理论并联系我国司法实际的成果,以期将德日理论本土化,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减少同案异判。但笔者提出的理论观点难免存在漏洞,若想根本解决该类案件的定性乱象,仍应从立法上对非法拘禁罪作出一定修正,另外将被害人自杀逐步排除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之外,应成为未来立法及司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