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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买受人利益保护。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非典型性担保,因其特有的价值日益得到人们的欢迎,在信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逐渐得到了应用。然而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在我国规定得较为单薄,并且已有的规范又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价值倾向性,即立法者或是学者往往更加关注出卖人的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买受人的利益保护。因此,本文在参考了国内外不同的立法和学说后,以买受人利益保护为视角,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利益分配的价值取向及原则、买受人利益保护的积极途径及消极途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相应的结论。本文由引言、正文及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在结构上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基本问题及利益分配的阐述。本章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概念及制度价值入手,介绍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实践。结合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基本问题,阐明了利益配置中价值取向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以利益平衡论来引导买卖双方利益配置中的价值取向。对学说中存在的利益平衡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应该以弱者保护原则作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双方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是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利益的积极保护途径的研究。本章着重从买受人之期待权以及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设立担保行为等方面切入。首先,论述了期待权的过渡性和保障性的特征,详尽阐述了期待权的对抗效力以及可让与性等密切关系到买受人利益的问题;其次,对买受人就标的物处分、设立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需结合买卖双方的利益诉求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分情况区别对待。第三章是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利益的消极保护途径的探讨。本章从对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以及在破产情形下对破产管理人、出卖人相关行为限制的角度进行研究。对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性质以及限制取回权行使的方式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应赋予买受人赎回权以保护其合理利益;在出卖人破产情形下,通过论证认为破产管理人无权拒绝买受人继续履约的请求,并对在买受人破产情形下如何限制出卖人滥用取回权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