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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配偶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以来,实务界和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和学术观点。基于保证的相关特性和保证合同的基本性质,保证人的配偶是否从保证合同中获得利益对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我国法律未对保证人配偶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其责任的承担与否仍与我国《婚姻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息息相关。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保证人配偶的责任:文章首先以两则司法实务案例引出学界对于保证人配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争议焦点。学界及实务界对于该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仅仅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排除恶意串通和恶债的前提条件下,认为保证人的配偶应该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配偶是否承担责任,不应该只考虑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要结合保证和保证合同的相关性质,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文章分别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债务、婚姻状况等方面;《担保法》中保证的相关规定;《合同法》中保证合同的基本性质、相对性原则等方面;以及保证人是否涉及无权处分等问题,从不同角度对保证人配偶的责任进行了分析论述。若要认定保证人配偶的责任,那么其自身获得相应的利益则是必要条件。而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以及夫妻之间的婚姻状况又是确定保证人配偶是否获得利益的基础。无权处分相关问题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对保证人配偶责任有着重要影响。在分析保证人配偶责任时,不应单纯的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该综合上述三个角度,确定案件真实情况,针对具体案件做出相应裁判。通过对两则案例的分析,笔者最后形成了自己的关于此种问题的解决方案,即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确定保证人的配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方式参加诉讼,以便更好的查清事实,解决保证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