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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坚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以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是稳定有序,而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同时构成和谐的因素是多元的,并且彼此之间各不相同,存在着差异性、多样性,于此相适应建立起来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应该是多元的,而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我国一项传统法律制度,在实现社会和谐方面有优于诉讼等决定型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所以,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我们应坚持完善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再者,和谐社会所希望建立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各组成部分在结构上相对稳定和有序,在运行中相互协调和平衡。’所以在和谐社会语境中,纠纷解决过程应该是通过各个部分相互协调配合的过程,然后使得以人为中心所发生的各种矛盾得到全面彻底解决,最终让围绕人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处于和谐状态。但是,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中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最突出的表现是生效调解协议出现大量“执行难”现象,这样不仅使得建立该制度的最终目标难以实现,甚至还会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本篇文章将在和谐社会语境中,以彻底解决纠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去探讨如何构建一套通过各个部分协调运作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以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为主要关注对象,通过实证分析和多角度分析的方法,对上述问题展开思考,文章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主要介绍我国传统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从传统调解制度得以存在的文化、社会基础中,说明调解制度发展到今天仍然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事业中发挥维持社会稳定、保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是因为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和谐,符合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所以,在建设和谐社会环境下完善法院调解制度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且对它的进一步完善也必须建立在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性吸收基础上。然后,通过法院调解发展趋势变化的分析,证明法院调解制度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制度本身达到了一个新层次,而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也应在这个层次上展开的。其中,对于最显著的表象,即调解案件数与结案率的变化,将引用当时的数据加以说明。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概况,首先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为基础,从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调解的启动等方面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阐述;然后对在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调解规定》进行分析、研究,以此对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有一个比较全面认识的基础上继续讨论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因为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对法院调解制度的真正完善不仅依赖于这一制度本身的完善,还取决于生效调解协议是否落到实处,所以笔者在该部分将先总结分析当前我国人民法院调解制度本身存在主要问题,然后从生效调解协议“执行难”的角度进一步分析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将调解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最大化的发挥出来,还需要注意哪些相关问题。第四部分首先说明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法院调解制度的构建应符合哪些价值追求,然后以这些价值观为导向,从两个大的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诉讼民事调解制度的建议:一个是针对法院调解制度本身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另一个是针对调解协议“执行难”的问题,提出相关配套制度设施的完善建议,这样通过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才能得以真正履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价值也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