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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我国对婚姻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在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方面,新《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物质效用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以尽可能地照顾相对弱势方的利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新《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但该解释(三)并未解决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存在的所有问题。为此,本文将夫妻财产分割中无形财产分割问题作为核心探讨,力争能较为系统地探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制度利弊,并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再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一是借鉴美国有关无形财产分割立法,一方面确认无形财产持有人持有无形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二是引入公平分割原则,三是建立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更好地保障离婚时经济处于弱势一方离婚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