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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事业的大发展,教育干部培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需要建立开放的教育干部培训体系,开放的教育干部培训体系需要建立教育干部培训机构认证体系。建立我国教育干部培训认证体系的条件已经具备,研究我国教育干部培训机构认证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重要性。本研究的对象是我国教育干部培训机构的认证问题。研究力图解决的问题是建立我国教育干部培训机构认证制度,涉及制度的合法性、制度的理论基础、国际经验、认证程序等等。本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是文献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比较研究等。论文通过对教育干部培训机构的访问、访谈和问卷,分析了我国教育干部培训机构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我国教育干部培训机构认证具有现实必然性。我国亟需建立教育干部培训机构认证制度,并且已具备建立此制度的条件。沿着从一般到特殊的研究思路,论文讨论机构认证的基本理论和教育机构认证的理论基础,再讨论教育干部培训机构认证的理论基础。教育干部培训的本质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活动,教育干部培训主体包括现存的和未来可能有的教育干部培训机构,客体是参加培训的各级各类教育干部。教育干部培训机构认证的本质,是对国家意志传达和政府公共管理效果的保障,是一种社会公证。教育干部培训机构认证的主体是在政府指导下的认证专门机构。教育干部培训机构认证的客体,是申请认证的教育干部培训的机构。教育干部培训的现有体系是建立教育干部培训机构认证的基础,认证开展要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基本原则。通过对英国和美国教育领导培训机构认证的基本做法的介绍,得出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应借鉴英美国家做法,建立教育干部国家标准和教育干部培训国家标准,建立开放的培训体系网络,注重不同地区的差异,重视与其他具有较高公信力的认证机构合作,组织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项目形式运作教育干部培训。论文对我国教育干部培训机构认证的标准、程序与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认为,建立教育干部培训国家标准是认证标准的基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定是认证标准的依据。笔者从培训质量形成过程研究认证标准设立,认证程序在普通教育机构认证程序基础上,凸现了培训机构特点。认证制度设计涵盖认证管理机构、认证执行机构和认证监督机构。我国教育干部培训机构认证与准入体系的运行设计涵盖机构职能与权限划分。笔者设定了工作程序,提出申诉、复核与争议处理的初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