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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便使其权利消灭或减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产生于古罗马,后来几乎为所有国家继受。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是诉讼时效领域内一个重要的问题。学生在对消灭时效及相关制度进行综合研究的基础之上,构建了我国消灭时效适用范围的体系。本文共分三章: 第一部分“诉讼时效功能对其适用范围的影响”。诉讼时效的功能也就是诉讼时效力图实现的目的,它负载着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是诉讼时效制度得以存在的理由,违背了它,也就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本身。因此,是否契合诉讼时效的功能应成为确定其适用范围的首要标准。诉讼时效的功能可以大略分为四种,第一种功能: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以简称其为“稳定功能”,稳定功能”是诉讼时效的基础功能,在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时不能违背该功能。第二种功能:保护义务人的功能,可以简称其为“保护功能”,根据保护功能,如果请求人无法发动对被请求人的诉讼偷袭时,则不必使诉讼时效适用该种权利。第三种功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促进经济流转的功能,简称为“督促与流转功能”,如果某权利的行使与不行使并不违背该功能,则不应使其罹于诉讼时效。第四种功能是便利法院审判的功能,该种功能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影响不大。逐一考察完这四种功能之后,学生对这四种功能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影响做出了总结,认为诉讼时效的功能本身应当是多元的,很难对它们的存废乃至于顺位做出界定,它们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影响也是多元的,并且存在冲突的可能,我们应当逐个分析加以取舍以尽力调和它们之间的矛盾。 第二部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抽象分析”。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抽象分析要解决的问题是诉讼时效在宏观上是针对什么权利而言的。从诉讼时效的效力角度看,诉讼时效的完成会对当事人之间的某些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这些权利义务也就是诉讼时效作用的对象。而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也就是诉讼时效的效力所要解决的问题,故而对诉讼时效效力的分析与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抽象分析联系紧密。另外,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而请求权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是并列的概念,那么后三种权利可否适用诉讼时效呢?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