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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维护当前占有状态的稳定,以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所以才有了占有保护请求权,但是与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的是,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不仅仅基于占有的事实状态,更与占有人对占有物之利益相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规定于我国《物权法》245条,但是该条款并未说明此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同时在请求赔偿范围方面的规定也不甚清晰,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也使学界对此产生了争议。主要争议有以下几点,首先,占有的性质究竟为何,是权利还是事实;其次,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究竟为何,是物权请求权抑或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作为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直接规范基础的《物权法》245条能否成为其独立的规范基础还是其实为准用性规范;第四,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我国法律对此只字未提。笔者在此文中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并且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之所以其与占有保护请求权被同时规定于《物权法》中,也许只是立法者的一种立法安排,并且《物权法》245条并非是准用性规范,而应当是独立的规范基础,最后,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在法学界与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本文将论述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赔偿范围。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包括占有的性质的相关学说与占有的要件,以及保护占有的目的的相关学说;第二部分分析了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与其性质并提出我国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了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归责原则,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不同分类占有人的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