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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信托产品在近几年来大受欢迎,但在立法上并未得到相应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是否具有确定性的争议也存有不一致的意见。现今收益权信托存在诸多争议的缘由在于收益权能否被认定为信托财产,而要认定其是否属于信托财产,重点是对收益权信托的确定性进行研究。因此,本文介绍了域外涉及信托财产确定性的经典判决,结合我国典型的收益权信托案例进行实践分析,指出收益权具有确定性特征,属于信托法上的信托财产范畴,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引导我国收益权信托合理规范发展。本文总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从典型案例引出文章要讨论的问题,即收益权是否具有确定性及收益权是否属于信托财产。以国内首起资产收益权信托案及法院首次在判决中论述收益权信托是否具有确定性的长安信托案件为切入点,罗列分析案件中常出现的法律争议,进而引出文章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收益权进行基本介绍。介绍收益权的概念、性质、分类,对文中所讨论的对象进行界定,分类当中重点介绍最具代表性的资产收益权及股权收益权,并指出现今理论界对其存在的质疑。第三部分是介绍国外信托财产“确定性”的典型案例,并从中分析出域外信托财产确定性的判断标准,以供我国参考。该部分重点介绍英国典型案例,从中得出可以从三方面来判断信托财产的确定性的结论,一是信托财产在特定的范围内充分明确指定,二是信托财产需要在特定的范围内隔离开来,三是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合前已被贴上标签。同时从英美法信托制度中得出信托财产确立“确定性”的域外启示。第四部分重点研究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分析。以收益权本身能与其他财产进行清晰区分、在设立时已经特定来认定收益权具有确定性特征,同时进一步论证收益权为信托财产,收益权不仅符合信托制度的创新精神,且可以纳入信托财产的范围,立法上也承认了部分领域的收益权。第五部分是针对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实践分析。首先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结合特殊案例对该类纠纷中的信托法律关系进行清晰判定,其次对收益权信托产品中的典型产品如资产收益权信托及股权收益权信托进行实践分析,论证其具有信托财产中的确定性特征,回答现今理论界对该类产品的质疑。最后针对收益权信托产生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针对此类新型信托产品在发展过程中因缺少限制导致的不足进行了专门的制度设计,希望能将此类信托产品类型化及标准化,促进我国信托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