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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在现阶段采用的庭审模式已经从最初的“超职权主义”逐渐转变为有一定“当事人主义”色彩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其中最大的转变就是刑事审判运行模式从“审问式”逐渐向“控辩式”转变,这种转变使法庭审判活动具有了民主性与科学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庭审模式没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角色定位不准确、法庭布局不够合理、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地位不平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均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刑事庭审功能的发挥。因此,构建合理的交叉询问制度就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保证。交叉询问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审判中为查明案件真实而广泛采用的一种庭审方式,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这一制度的建立使得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制度更趋向于“对抗性”,所以在我国构建交叉询问制度也能够起到促进刑事审判运行模式发展的作用。虽然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对交叉询问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相较于完善的交叉询问制度而言这些立法规定还尚有欠缺。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立法中对交叉询问的许多具体的程序和规则并未作详细的规定及解释,且我国法学界对交叉询问制度的研究尚不深入,司法实践中更是对于交叉询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技巧涉及甚少。因此,我国现有的交叉询问规定难以作为一种完善的司法制度来推动我国刑事审判的发展。 本文将从交叉询问的概念入手,提出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构建交叉询问制度的必要性,并深入分析我国交叉询问有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法律实践在交叉询问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来构建一种符合我国立法现状的交叉询问制度。本文将通过三个层次逐步对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构建进行阐述。首先运用价值分析法对交叉询问的概念、顺序以及各个阶段的相关规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构建的必要性。其次运用逻辑分析法对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概括出我国现有交叉询问的基本特点,以此来提出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构建交叉询问制度的现实性。最后运用比较分析法对美国、日本两个国家的交叉询问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构建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一些立法和司法建议。总之通过本文的写作以期达到促进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构建的目的,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使交叉询问制度能够起到其发现真实、保障人权的作用,从而更好的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实现其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真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