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民自治立法问题研究——基于数量与质量两个维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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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创新,村民自治正在我国进一步走向深入,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也逐步成熟。但是我国村民自治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发展,村民自治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历史上的乡村自治立法与国外乡村自治立法状况及其立法规律的分析与比较,并通过从经纬两个维度即从数量上对我国村民自治立法渊源的系统梳理和从质量上对我国村民自治立法现状的深入分析,来探讨我国村民自治的立法规律、揭示我国村民自治立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村民自治立法的些许建议。文章重在规律的总结与问题的分析,但也兼顾对策的思考。   本文分为导论和正文两部分共六章。   第一章是导论部分,主要交代选题缘由、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思路等问题。农村的民主管理、农村实现法治化、农村实现社会和谐,都必然要求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建设更加成熟和完善。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村民自治立法体系上的不足和质量上的问题日益显现,制约着村民自治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影响着农村法治建设和农村社会的和谐。因此,本文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村民自治法治建设的研究,学术界既有大量从宏观方面进行的研究,也有众多从微观方面进行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大多集中于对村民自治具体问题的立法完善特别是具体制度的建构上,着重于细节方面的研究比较多,而对我国村民自治立法缺乏从数量上的整体梳理。特别是现有的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到村民自治的立法质量问题,缺乏从宏观上对村民自治立法质量的整体分析与把握。本文的出发点是对我国村民自治立法问题从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考察和理论探析。因此,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综合系统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进行论证。   第二章探讨了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自治立法的内容及其规律,以及外国乡村自治立法的内容及其规律。认为中国古代非常重视以乡里制和保甲制为主要类型的乡村治理及其制度规范,历朝历代都为此做出了规范,积累下大量本土经验。清朝末年的乡村地方自治立法则更是在乡村自治立法的法制现代化方面作出了有益尝试,直接效仿外国制定了不少相关立法,对乡村自治的区域、自治居民及其选举资格、自治组织、自治经费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清政府的乡村自治立法固然有着许多不可避免的缺陷与局限性,但也同样有着许多值得肯定之处,足资后世借鉴,如在立法模式的取舍上较为科学、在立法进程的选择上规划有序、在立法内容的设计上大胆创新、在立法技术上大胆进行法律移植等。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运动有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山西村制是当时乡村地方自治的典型代表。山西村制立法非常详细,规定了村的设立、村民会议、村民选举等问题。通过对民国乡村自治立法的历史考察,认为当时的立法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非常重视民间法和习惯法的规范作用,能够大胆沿袭前朝旧制和学习借鉴国外法制,是值得肯定的。由于国情等因素的不同,外国法律关于村级建制的规定非常复杂、差异巨大。文章以美国纽约州的乡村自治立法为例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其立法内容及其基本规律。通过这部分的研究,可以从纵横双向上进行比较,得出若干可资我国村民自治立法借鉴的经验。   第三章从数量上对我国村民自治立法进行了分析,认为村民自治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宪法中的有关直接规定为村民自治提供了组织保障,其中的有关间接规定则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政治和经济保障。村组法是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其他法律也是村民自治的摘要法律渊源。村民自治法律渊源中还有为数极为庞大的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其规定也更为详细,但往往既存在着个别违反上位法的现象,也存在着与民政部等其他部门规章“打架”的现象,在为村民自治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也相对制约着村民自治的顺利发展,成为村委会行政化的重要法律根源。村民自治的地方立法数量也蔚为可观,包括组织立法、选举立法、村务公开立法以及其他领域的立法。村民自治的法律渊源还包括为数可观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既有宏观指导方面的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有中微观落实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通过这部分的研究,揭示出我国村民自治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所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认为从绝对数量上看,我国村民自治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其中问题也较多。   第四章从质量上对村民自治立法的合法性与适应性状况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村民自治立法在立法依据、立法主体、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的合法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在立法依据方面,存在直接显性的立法依据和间接隐性的立法依据,特别是很多时候以党和国家政策为立法依据,这不失其合法性;在立法主体方面,我国村民自治立法主体多元,但存在着一些临时性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立法以及党的组织与政府部门联合立法等问题;在立法内容方面,则经常存在一些合法性不足的尴尬;在立法程序方面,也存在一些民主性不足等问题。我国村民自治立法的适应性相对较好,但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不少村民自治法律即将进入大规模的修改期。   第五章从质量上对村民自治立法的操作性和特色性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村民自治立法的操作性存在内容不够明确、欠缺法律责任机制和协调性不足等缺陷。其内容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概念不明确,缺乏清晰的界定与说明,存在容易引起争议的情况;一些制度设计不够详细、健全,法律漏洞较多;法律条文过于抽象、笼统,政策性和原则性太强,缺乏对个别性的指导;实体性的规定多,程序性的规定过少,难以具体操作。在法律责任机制方面,村民自治立法缺乏应有的规定,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村民自治立法协调性不足主要体现为名称上的“名”“实”难符、规则中的互相冲突和规范间的各行其是。在特色性方面,与行政组织立法相比,村民自治立法具有灵活性、自治性与民主性特色,有关村民自治的地方立法则具有针对性、创新性与可操作性等特色,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特色不足的问题。   第六章是针对我国村民自治立法数量上和质量上的问题所提出的对策分析,认为当前我国需要从数量与质量的经纬两个维度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立法,对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进行整合,提升村民自治的法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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