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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BOT项目中,项目所在地政府往往通过给予项目投资者特许期权为项目提供保证,却很少直接提供资金保证。一旦项目出现资金风险、完工风险及市场风险,投资者可能会因为资金不足而无法正常对项目进行建设或运营,在增加投资者和银行风险的同时,政府也可能因项目停工或停产而遭受严重的利益损失。不仅如此,政府保证的不充分性与不完备性还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BOT项目的积极性减小,使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放缓。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对于基础设施的需求与日俱增。吸引民间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优势也成为各地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政府保证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本文提出设立BOT项目调节基金,并将其纳入政府保证的范畴,通过为项目提供带有资金保证性质的政府保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通过BOT项目调节基金制度的运行,尽可能规避项目建设开发和生产运营阶段可能遇到的项目风险,这样既可以使政府筹集大量民间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弥补财政缺口,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具有足够吸引力的政府保证,提高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积极性,又可以使投资者通过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盘活自身的闲置资金,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最大化规避项目可能带来的风险。文章可以大致分为6个部分,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1章主要对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进行论述和说明,利用文献研究法对国内外的已有成果进行综述,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第2章主要对论文研究对象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民间资本投资的以交通设施、水力及电力等行业为主的基础设施BOT项目调节基金;第3章通过分析政府与项目之间、投资者与项目之间及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证明项目调节基金是维护双方良好关系的重要措施,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设立BOT项目调节基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4章主要分析项目调节基金对项目投资者和政府的作用影响。论文通过构建项目风险、成本及预期收益模型,比较分析了项目调节基金设立前后,投资者的项目风险、项目成本和项目预期收入的变化情况,分析表明项目调节基金的存在,可以最大化规避投资者在BOT项目不同阶段遭遇的项目风险,保证投资者不会因为项目风险的存在而出现严重的成本损失并且当特许期结束时可以获得项目收益,调节基金对项目投资者具有激励作用;对于政府而言,项目调节基金的设立保证了社会效益的获得,但同时要防止调节基金有可能带来的政府投资风险,论文从项目净现值和风险因素两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述;第5章通过论述项目调节基金的筹集、释放、偿还、管理及风控等内容,建构起相对完整的基础设施BOT项目调节基金制度。论文建议由政府主导筹集项目调节基金,投资者在项目建设开发阶段使用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的建设调节基金,在项目生产运营阶段使用来源于社保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投资者当项目进入正常生产运营阶段时,选择偿还两种调节基金;政府需设立相关组织联合财政、审计及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管理BOT项目调节基金;另外,论文还分别从投资者和政府角度出发,论述了调节基金风险出现的原因及风险控制的相关措施。在本章,论文还给出了调节基金发放额度的计算公式;最后一部分是结论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建议政府部门建立BOT项目调节基金制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