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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范围的认定在实务中一直存在诸多争议,1997刑法颁布后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中排除,造成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力度减弱。2000年颁布的《立法解释》针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主体作出了解释。但《立法解释》在解释刑法第93条第2款之际用词上存在着“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模糊用语,给实务中准确认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带了诸多困扰。面对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腐类案件愈演愈烈的趋势下现有的刑法规范已难以规制实务中出现的犯罪。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的认定已不足以打击犯罪,针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犯罪中主体界定不明的现状下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农村基层组织的结构对《立法解释》中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中的“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这一概念进行扩大解释,对《立法解释》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这一概念进行限缩解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界定本文讨论所使用到的概念,即职务犯罪、农村基层组织、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后文讨论的基础。第二部分通过梳理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及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及罪名的认定,通过对立法沿革的辨析为下文进一步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提供基础。第三部分阐明完善惩治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制度的意义,以村民小组长的身份认定为例,讨论《立法解释》理解和适用对于区分罪名及刑事责任的意义。第二部分: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范围及职务犯罪的基本状况。第二部分通过农村基层组织的范畴,界定农村基层组织组成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范围。整理、分析淮北市、安徽省及全国范围内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状况得出现有法律在规制日益严重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力所不逮的一面。第三部分:完善惩治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制度的基本建议。通过对国外有关惩治社会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制度的基本经验的总结并结合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特有形式,提出完善《立法解释》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