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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户籍制度肩负人口管控与赋税征发的双重功能,毫无疑问属于制度史的范畴。然而,人口是户籍的核心要素,这又需要我们以社会史的视野对其进行探讨。明代历经二百七十六年,跨越四个世纪,其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户籍制度与社会流动相互影响,是明代的特色。朱元璋是明代户籍制度的创造者,其理念可概括为“民皆土著,各专其业”八字。明户籍制度的规制在洪武一朝已基本具备,但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从朱元璋起兵至洪武三年(1370)之间,其时户籍主要是利用元代版籍。洪武三年十一月,明政府推行户帖制度,首次进行了全国性的户口统计。其后,由于基层组织的变动,各地的户籍统计也时有变动。洪武十四年,明政府在全国推行黄册制度。经过十年的完善,至洪武二十四年黄册趋于成熟,成为后世准则。黄册十年一造,至弘治年间,黄册制度整体上已有衰败之迹。正德、嘉靖年间,经地方官锐意厘正,黄册实际上仍发挥有相当的作用。迨至万历年间,黄册流于形式已十之八九,作为一种制度已经崩溃。明代疆域管理体系分军事和行政两大系统。与之相应,户籍管理亦可分为军事与行政两大系统。军事系统的户口由卫所军户及卫所下辖民户共同构成。卫所军户以卫—所—总旗—小旗—军的军事组织编排户口,卫所下辖民户则依照黄册之里甲编排人户。行政系统的人户,不分军、民、匠等籍,绝大部分被编入黄册之中,由中央政府的户部负责管理。然而,明代种类繁多的户籍,并不属于户部单独管理,不少户籍另有其管理机构。如军户分为州县军户与卫所军户,两者户籍都属兵部管理。匠户则在户部黄册之外,另有匠册,属工部管理。灶户在户部黄册之外,另有都转运司—分司—盐场—团的管理机构。乐户、僧户、道户则在黄册之外,另属礼部管辖。厨户在户部的黄册之外,另由南北两京的光禄寺、太仆寺管辖。渔户在州县里甲之外,另由河泊所管辖。从户籍的管理机构来看,各户籍之间处于一种垂直的管理模式。就各户籍自身而言,则是一种双重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各户籍互不统属,缺乏划一的管理,增加了户口管理的难度,引发了大量社会经济纠纷,甚至影响到明代城市的有效管理。为了解决这种垂直管理体系带来的弊端,中央政府继承了元代的约问制。同时,设置风宪官,倡行保甲法,通过保甲制度来联络各户籍。明代户籍制度自有其内在的演变机制。明初的户籍制度承袭了元代的诸色户计制度,不仅军、民、医、卜等户口名色承袭下来,即各户籍的管理制度亦沿袭自元代的诸色户计。此外,元代户役法的精神及合户制度,无一不被明代继承。然而,明代的立国根基与元代有所不同,加之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导致明代户籍制度发生了蜕变。明代户籍演变呈现两个相反的方向。一方面,从元代的诸色户计至明末的军、民、匠、灶四籍,明代的户籍种色逐步简化。其实质是儒、医、站、阴阳等户逐步融入到民籍之中,与民一体当差。这个过程就是民籍化的过程。另一方面,明代的户籍也存在部分复杂化的倾向。如军民、军匠、军盐等双籍的出现,打破了“人户以籍为定”“军民以籍为定”的法令。军民籍等户籍的出现是户籍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变态,是户役法在户籍制度中的有效实施。因为各户籍在国家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尽一致,明代各户籍民籍化的过程也大不相同。儒户入明之后,仅保留了元代户计的名色,即不承担差役,亦不享有优免,随即民籍化。医户因在洪武初年还承担有医差,其民籍化的过程稍晚于儒户。站户的民籍化则更晚,在嘉靖年间的赋役改革中,站户才逐渐摆脱了站役的桎梏,与民一体当差,逐步地融入到民籍之中。有些户籍的民籍化,迫于各方面的阻力,终明之世仍未完成,并延续到了清代。匠籍就是其中的代表。万历年间江西乐平县,已将匠班银折入到一条鞭法之中。换言之,匠籍不再承担匠役,转而与民一体当差。乐平一地的匠籍已经完成了民籍化的过程。当然,匠籍的民籍化并未在全国完成。匠籍作为一种户籍名色仍留存到了清代。明代的流民是社会流动的主要形式之一,流民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附籍政策的推行与实施。然而,迫于现实环境的制约,中央政府内部的分歧,以及政策本身的漏洞,中央政府在附籍政策的实施上显得摇摆不定。明政府在是否允许流民占籍及流民附籍的条件上朝令夕改。至成化年间,随地附籍的政策事实上得到了确立。但是,随地附籍的流民政策并未成为行之全国的法令,而是一种约定成俗地处理流民的方式。附籍政策的实施有其地区差异性,一些地区不仅允许流民附籍,甚至还出现了强制流民附籍的现象。与之相反,部分地区则因本地保护主义的理念,拒绝流民附籍,使附籍政策难以落实。附籍的流民依其规模大小,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数量巨大者,设立州县,次者编里立甲,零星散户则以插入已有里甲、承顶户籍的方式入籍。其中,流民自相为里的编排方式,固然可以起到分散流民,使其互相统摄的作用,但也因此阻碍了其融入当地社会的进程,给征发赋役带来了不便。从流民的角度出发,流民附籍夹杂着流民个人的主观诉求。附籍当地,成为国家的编户之民,才能保障已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只有成为编氓,获得户籍,才能参加科举考试,最终实现社会阶层的流动。明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流动存在密切的互动。户籍制度对社会流动既有阻碍的一面,又有促进的一面。明代户籍制度对社会流动的限制主要借助“人皆土著”的户籍管理理念加以实施。户籍制度对社会流动的促进则有多个面相。社会流动对户籍制度的突出影响则是商籍的产生与发展。商籍始设于两淮,系比照河东运学而来。然而,河东运学却与盐商并无瓜葛。商籍设立的真正原因在于盐商经济实力的膨胀,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地位的提升。商籍设立之后,逐渐在地域上扩展,由两淮至两浙,再到山东、长芦、宁夏。同时,商籍也逐渐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本省盐商亦可获得商籍。官籍是社会流动在户籍上的另一表现形式。官籍大体可分为军官籍、普通官籍、特殊机构官籍三种。官籍是一种社会身份的表征,并非法定的户籍,凡有人出仕的人户,皆可称为官籍,亦可弃官籍不用,而称其本等户籍。此外,明中叶后,部分士人凭借社会流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便谋求变更户籍,希图摆脱户族繁重的差役。在政令松弛的情况下,这些有地位的士人竟然也得以逞其私欲。最后,社会流动对户籍的影响亦展现其向下的一面。不少人户迫于赋役的诛求,转而投充于豪强之下,不惜沦落为贱民阶层的奴仆。本文的结论是:明代户籍的管理体制并不划一。从疆域上看,存在军事、行政两大管理机构;从机构上看,存在着平行的户籍管理体系。明初的户籍制度承自元代的诸色户计,并略加损益。其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明初的军、民、医、卜、站等诸色户计逐渐演变为明末的户分四等,即军、民、匠、灶四籍的户籍体制。这个演变过程实质上是各户籍的民籍化。由流民产生的社会流动,主要采取附籍的政策加以解决。然而,中央政府的附籍政策缺乏连贯性,各地政府对附籍的执行程度不一,流民却借助附籍政策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明代户籍制度与社会流动的互动颇为紧密,户籍制度于主观上限制社会流动,客观上却促进了社会流动。社会流动反过来也影响了明代的户籍制度,商籍的设立,官籍的填报都因社会流动而起。总之,明代的户籍制度是一个颇具张力的社会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