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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即企业按照特定的规范和程序,采用规定方式将报告期内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制度。该制度最早由1845年英国公司法确立,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发展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成熟制度,被企业经营者、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所共同接受。作为一种成熟的现代监管和管理制度,该制度在国有企业领域的引入,可以有效遏制现阶段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监管乏力的局面。全文分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从理论上论证了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通过对我国产权制度的分析,指出按照国有企业所处的法律及社会地位应当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其次通过对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阐述,论证了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对提高国有企业运行效率,增强监管层及公众对国有企业运行状况的监督有着积极作用;最后通过对国外实践的介绍,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经验及对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初步探索说明我国已具备建立这一制度的现实基础,诸多的实践经验已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样本。第二、三、四章是本文的核心,在前文理论铺垫的基础上分别从主体、内容、程序三个方面就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二章主要讨论信息披露主体制度,将披露主体分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使用者,信息披露义务人分为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两类,论述了将国资委划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必要性,并将国有企业按照所处市场地位等标准分为三类,分别承担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章从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入手,分析了国有企业与其他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同,以及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内容的选择标准,确定国有企业披露信息的内容,并对我国现有的实践进行评论;第四章主要论述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应当采用的程序,除了需要强制执行的常规信息披露渠道,还介绍了国外正在实践的补充信息披露渠道。本文作为一篇法学论文,主要关注于法律层面的制度构建,至于制度的详细设计与执行仍然需要多学科的共同参与,因笔者学科知识局限并未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