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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层出不穷。如何面对和解决生态环境损害,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并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从司法层面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主流意识。就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现状而言,不仅有相对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尚在探索阶段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涉及包括原告范围在内的诸多问题。从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案件的实例不难看出:适格原告的界定对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告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而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除去绪论和结语,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概述。首先,分别界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的概念;其次,比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与两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间的不同;最后,从环境权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公共信托理论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是对域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相关规定的考察及其启示。首先,介绍了美国、德国、俄罗斯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其司法实践;其次,总结了域外经验对于我国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相关规定的启示作用。第三章是本文的一个重点内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首先,从司法实例出发,阐述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存在的两个问题,即原告范围过窄、适格原告不作为;其次,探讨了导致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范围过窄、适格原告不作为的原因,在于现行法律规定明显不足、缺乏相应的约束、监督机制。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的建议。首先,提出了适当扩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范围的立法建议并进行了具体的立法条文论证;其次,倡导针对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构建行之有效的约束、监督制度,以促使其积极作为、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等手段维护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