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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这是与“证人作证义务”相匹配的法律规定,但与此同时,新的《刑事诉讼法》免除了对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义务,虽然这样的法律规定并不能称为“证人特权”,但是又掀起了学者对于我国建立“证人特权”制度的学术研究高潮。 证人特权制度作为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对于保障程序公正,维护家庭社会关系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亲亲相隐”的伦理传统,清末修律进行法律移植,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证人特权制度”,但是随着建国后社会政治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证人特权”制度始终未能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得以确立,但大多数学者则认为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在诉讼法中或者证据法中确立“证人特权”制度是大势所趋。 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证人特权的概述,对证人特权的内涵进行界定,指出了证人特权的公私兼具的权利属性,介绍了证人特权制度的内容体现,确定了研究对象。第二部分对我国证人特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指出中国古代容隐制度和西方民主观念是证人特权制度形成的理论来源。第三部分分别以德国、法国为例对大陆法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例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特权制度进行概述,比较不同点并得出对我国建立证人特权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从证人特权制度缺失的危害、建立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个方面对我国建立证人特权制度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与论证,指出建立和完善证人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文章第五部分对构建证人特权制度给予立法建议,首先分析我国立法对于证人特权制度的现有规定,而后根据不同主体的证人特权分别作出了证人特权立法的路径化选择,这也是文章的结论立足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