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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是一种私权。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因此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合法垄断权来保障他们的辛勤劳动得到回报,并在客观上推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知识产权虽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权,有促进竞争的功效,但这种垄断权存在本身也约束了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度,牺牲了社会公众的部分利益来成就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科学技术的传播与应用,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都对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时间、效力和范围上作出了限制,限制的方式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权利穷竭等几种。 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权利人也不可避免地会利用对知识产品的独占权谋求最大的收益。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国际和国内的有关案例和法律法规来看,判定知识产权合法行使和滥用之间的界限就是看该行为是否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造成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主体利益的失衡。滥用行为主要表现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当知识产权法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的限制受到范围和方式的局限而达不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有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反垄断法介入,用政府主动干预的方式对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反垄断以保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基本目标,世界上制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国家首先将知识产权列为“适用除外”以加强对智力创造成果的保护,同时又把反知识产权滥用作为重要的部分,设定了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则和方式。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原则主要有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具体的规制方式可以分为三类,用详细列举的方式划定范围:可以被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为,不可以被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为以及可能被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为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虽然存在着制度设计、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的潜在冲突,但二者在增强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又有着内在一致性,最终立法目的是相同的,只是调整的范围和方式不同而已。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用“私法服从于公法 私权服从于公权”的原则来解决,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