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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诉华为案是我国标准化进程中遭遇的第一起利用事实标准垄断案,这场诉讼使得我国学术界、司法界第一次认真思考标准化对于我国意味着什么,而我国在入世的大环境下应怎样应对。在学界为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吵得沸沸扬扬时,笔者从反垄断法这个全新的角度对标准以及标准化所引发的垄断问题着手展开了研究。 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从思科诉华为案入手,详细介绍了案情的始末,并着重关注了华为对思科利用事实标准滥用市场地位的反诉指控。由此展开三点思考:此案中提出的法定标准与事实标准到底是什么;标准与垄断是如何结合的;以及标准化给企业、消费者、社会带来的利弊分析。从而可以得知,在经济生活中,标准化是现代市场竞争非常重要的构成,有其存在并引发垄断的合理性。标准与标准化极易与垄断结合起来。法定标准本身不会成为产生垄断的直接原因,但在具体问题中应具体分析;而事实标准则极易成为产生垄断的“温床”。但是通过对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的垄断形成模式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垄断企业利用标准或标准化实施垄断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反垄断法,其垄断产生的危害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很强的破坏作用,所以有必要对此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 我国没有完整的反垄断法法律体系,无法有效规制标准化引发的垄断。而与我国在标准化与反垄断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相对应的是,发达国家在标准化与反垄断法律规制方面有着成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美国在对标准化行为实施反垄断司法审查时主要采用合理原则并持较为灵活的基本立场。欧盟在规制标准化垄断时,主要是遵循“去弊存利”的方针针对个案来适用竞争法。日本在反标准化垄断立法时同样采用合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综合审查程序。于是通过借鉴国外标准化与反垄断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本文提出了对我国标准化与反垄断法律规制的一些具体设想。其中包括:在立法方面,我国反垄断法应借鉴美国等先进国家反垄断法立法模式采用行为规制模式;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反标准化垄断时应采用合理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并在反垄断法典中做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另行制订专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来规制标准化引发的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