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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的权利一直是传统刑事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人们逐渐对某种传统刑事司法观念提出了质疑,加之传统刑事司法本身存在的缺陷,诸如对被害人利益的漠视、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罪犯改造效果不理想、司法程序的效率低下等,亟需对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处理模式,创生了一种新的利益争端解决方式。通过合意协商创造了被害人、加害人、国家三方共赢的局面。因此,刑事和解受到了西方国家的普遍欢迎,已有一套成熟的理念与实践模式。
在我国,传统刑事司法强调以“国家——被告人”关系为中心的司法模式,重在对犯罪的打击,维护公共权益,因而更强调使用重型。换句话说,犯罪必然受到刑罚处罚。因此,刑事司法的任务,就是依据法定的程序调查、认定犯罪,并根据刑事实体法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刑罚处罚。在这期间,就不存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商量,不存在国家与犯罪人的商量。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形势的变迁,传统理念也开始发生变化,刑事和解就是其中的集中体现。刑事和解理论,产生于二十世纪中叶,是西方国家新的刑事思潮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主要背景是被害人犯罪学的产生以及矫正手段在遏制犯罪方面的失败。该理论提出后在国外许多国家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新西兰、日本、爱尔兰等。我国部分省份和地区也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作出了尝试,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被害人视野中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害人提供了保护与补偿的环境,使得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最鲜明的特征即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本文就是在这些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探索我国的刑事和解的建构,以期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有所助益。全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和解的基本概念、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理论依据及价值理论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对刑事和解制度做总体介绍,从而为制度的构建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关于刑事和解的实践模式,在这部分中笔者挑选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一些典型的国家的刑事和解实践情况作了介绍以及对我国制度的构建产生如何影响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四部分是本文的重心所在,首先从传统刑事司法对被害人利益保护的不足谈起,其次引入刑事和解对被害人利益保护的优势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践活动,最后从具体的制度上谈如何建构、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同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