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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社会以前,那些可以识别特定个人或特定主体间某种必然联系的信息由于技术的限制,其价值与重要地位还未凸显。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一些应运而生的新技术如社交软件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VR、AR等虚拟技术拓宽了人们的眼界,购物平台、打车软件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一切由各种数据交织起来而组成的崭新的领域让人们领略到不一样的感受,数据的价值也日渐凸显,愈加宝贵。那么大数据技术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改变的同时,也在悄无声息的引发着一连串的问题:个人信息因为具有社会利益与商业利益而遭到频繁泄露甚至公开叫卖,盗用身份信息进行诈骗,利用病毒盗取个人信息。在此环境下,信息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已经危害到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财产安全,扰乱了健康的社会秩序与市场秩序。为了应对此类事件,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条也开始零星的出现在各部门法中,个人信息保护逐步受到重视。但至今为止,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念仍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同时,我国在加大力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情境下,如何保障信息的流动性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也成为当下需要注意的问题。因此,研究大数据技术和该技术下的个人信息,找出我国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个人信息安全和信息流通之间找到平衡点,从信息主体价值关怀和维护人性尊严、保障公民财产等角度考虑,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适合我国的信息保护立法模式。本论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大数据技术下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研究来源、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大数据技术的概念以及其所具有的4V特征,简要介绍了大数据技术的价值特性;接着阐述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其内涵界定,论证了个人信息所具有的法律属性。随后结合大数据技术与个人信息两者之间的内容,阐明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特点以及为何要保护个人信息,为下文中将要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对策做出铺垫。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在根本法、部门法中关于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现有法条,对该部分我国的立法现状作出简要梳理,并探讨了传统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信息保护下信息泄露现象频繁、泄露主体不断扩大以及泄露方式的多样性的趋势发展。第四部分针对在该领域的法律界限不明确、对应的立法体系和救济机制不完善、监管状态混乱、信息技术在立法中体现力不足等问题,简要分析了形成这些问题的传统保护方式失灵、利益冲突等成因,并提出对我国的展望。第五部分介绍了美国的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模式,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日本的统一立法与行业自律并头齐驱的模式。通过对这三个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的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取有用之经验为我国所用,对症下药。第六部分针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问题,在学习与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大数据技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点对策。从厘清个人权利的边界到加快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这一领域的监督管理,并且在救济制度方面合理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同时加强信息技术在立法中的地位体现。